退換貨政策|Returns & Refunds

退換貨說明


以下狀況可辦理換貨:

  • 配送過程造成商品包裝毀損。
  • 商品有瑕疵或品質異常。
  • 收到商品與訂購內容不符。

為保障您的消費權益,若發現商品內容與訂單不符,請於收貨時開箱錄影、拍照,並盡速向您購買的管道聯繫;
若商品有瑕疵,請保留商品與所有包裝,並將商品照片、問題說明及個人聯絡方式私訊官方粉絲團、LINE@、
或寄至客服信箱 [email protected] ,客服人員將盡速協助處理。

 

關於退貨及七天鑑賞期說明


收到常溫商品後,您享有到貨次日起 7 天內(含例假日)退貨權益,請留意鑑賞期非試用期。因本公司商品屬食品類,基於衛生考量,外包裝一經拆封,恕不接受退貨。退貨商品須保持完整原包裝紙箱,請勿在紙箱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。
退貨商品經點收後,若發現不符合退貨條件(如包裝不完整、商品短少等),將無法受理您的退貨,並協助將退貨商品寄還給您。
若您已取得紙本發票或已過營業稅期的電子發票,待退貨完成後,客服人員會與您聯絡處理發票相關事宜( 如發票作廢或開立銷貨折讓單)。
若因個人因素(究責非屬本公司之責)辦理退換貨,需自行負擔來回運費(新竹物流來回件運費 $200 元);但如因商品有毀損、瑕疵、寄錯商品而需換貨,本公司會派專人將商品取回,並且不收取任何運送費用。

關於冷凍(含冷藏、生鮮)食品之退貨事宜,依據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:「商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者」,屬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「合理例外情事」,故不適用 7 日鑑賞期之規定。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,生鮮、冷藏及冷凍食品不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所保障之無條件解除權。鑑於該類商品性質特殊,除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導致損壞外,恕無法接受退換貨申請。請您於下單前應審慎確認商品資訊與需求。若商品已拆封、食用、失溫,或因儲存不當而變質,亦不在可退換範圍內,敬請見諒。